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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民四终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山东润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历城区遥墙镇机场加油站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润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遥墙镇机场加油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济民四终字第8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润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勃,山东悦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市历城区遥墙镇机场加油站,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彭庆香,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燕,山东齐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正磊,山东齐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润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润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市历城区遥墙镇机场加油站(简称机场加油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4)历城民初字第2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一、2008年9月22日,机场加油站(甲方)与润通公司(乙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1份,约定:租赁土地位于济南市历城区遥墙镇西大郭村西,土地性质为已出让的商业用地;租赁土地用途为由乙方建设经营CNG加气子站及相关配套营业设施;租赁期限为10年,自本合同签订3个月之日起算,至2018年12月31日止,前3个月为筹建及试运营期,在此期间免收租金;合同项下地块租金标准为第1年为7万元/年,以后每年租金为在上年租金基础上递增10%计算;租金每年支付1次,每年度租金于本年起始前提前1个月1次性付清;乙方应及时办理CNG子站所需的各项经营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乙方不交付或者不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租金达3个月以上,2、乙方所欠各项水电费用等达2万元以上;在租赁合同签订1年后,仍未取得燃气营业许可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或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一方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年租金的20%;合同到期后,如乙方不续约,其设备由乙方自行拆除,其他地上建、构筑物归甲方所有,如乙方续约,租赁价格双方另行协商。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后,润通公司成立了山东润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济南第一分公司,在涉案租赁土地上经营加气站(以下简称遥墙加气站)。润通公司具备燃气经营许可证,但遥墙加气站未取得相应的燃气经营资质。双方合同正常履行至2013年12月31日。之后,机场加油站的代表人彭庆香以润通公司未及时交纳租金、已无履约能力,且经营的遥墙加气站未取得经营资质为由,于2014年4月14日以其个人名义起诉润通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原审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向润通公司送达起诉状等立案材料,之后,彭庆香于2014年7月14日以其作为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原审法院撤回起诉。二、2014年1月10日,机场加油站向润通公司的注册地址邮寄函告1份,载明:“润通公司:因你单位再次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已经构成违约,且无证经营,没有依法经营,存在安全隐患风险。鉴于以上原因,故我方决定终止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解除合约,停止营业,立即进行善后事宜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自行处理。”,该邮件因润通公司拒收退回。同日,润通公司向机场加油站发送电报1份,内容为:“济南市历城区遥墙镇机场加油站:自2013年12月底,我公司依据贵我双方签订的编号为(RT2008)的地租合同,欲执行合同付款,但贵方不接收我公司付款。为执行和维护本地租合同,特此告知贵方,请本着诚信守法原则尽早履行合同义务。”。2014年1月28日,机场加油站再次向润通公司的注册地址邮寄函告1份,载明:“润通公司:我方根据租赁合同条款约定时间于2013年12月2日开具租赁费收款收据,放于加气站办公室,并于2013年12月13日14时8分将我方开户银行、户名及帐号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发送至号码为1395313****的手机上,我方只接受润通公司的支票,其他非润通公司帐户的资金一律拒收,所以我方并没有你方所说拒收租金的问题。因你方:1、已经屡次违约;2、无证经营,故我方决定提出终止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停止营业,做好交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自负。”,该邮件因原写地址不详退回。2014年7月17日,润通公司再次向机场加油站发送电报1份,要求机场加油站提供收款人详细信息,协助其执行付款义务。机场加油站为证实其第二份函告的内容,提交了如下证据:1、手机短信1条,拟证明其通过刘延忠的手机号1378981****于2013年12月13日14时08分向张维刚1395313****的手机上发送的手机短信,内容为:“开户行,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遥墙信用社,户名彭庆香,账号901021100010101950518”;2、收款收据及录音材料各1份,拟证实机场加油站已将载有“今收到润通公司交来2014年度租赁费112750元”的收款收据给付润通公司的工作人员,但润通公司并未支付其租赁费。三、润通公司因其他经济纠纷,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100万元。2014年4月3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济中法执字第75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润通公司所有的含遥墙加气站在内的五处加气站、两辆牵引车及五辆半挂车,并最终拍卖成功,即涉案遥墙加气站(仅为设备,不含房产)已由案外人以拍卖方式取得。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对遥墙加气站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勘验,发现该加气站有二层办公楼1处、加气机2台、压缩机1台,但该加气站未营业,且2台加气机均有不同程度缺损。原审法院认为,机场加油站与润通公司之间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关于机场加油站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解除的问题,原审法院做如下分析:1、润通公司已超3个月未付租金,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且机场加油站的代表人彭庆香曾以其个人名义起诉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故原审法院向润通公司送达起诉状之日,可以视为机场加油站通知了润通公司解除合同事宜,即该合同自2014年4月25日起解除。润通公司陈述其欲支付租金,但机场加油站拒不接受,对该事实润通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充分,故对润通公司的该项辩称理由,原审法院不予采信;2、润通公司因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被拍卖了含遥墙加气站在内的大宗财产,通过该事实可以认定,润通公司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在其经营状况未有好转的情形下,机场加油站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正当;3、润通公司在设立遥墙加气站至今已5年有余,仍未取得该站的经营资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机场加油站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亦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机场加油站与润通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于2014年4月25日解除。关于机场加油站要求润通公司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后,润通公司在经过机场加油站允许的情况下,拆除了房屋、围墙等固有设施,且双方在合同中对违约责任有明确的约定,故机场加油站要求润通公司恢复租赁物原状的请求,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机场加油站要求润通公司支付租赁费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润通公司在合同解除前后,占有机场加油站的土地,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机场加油站相应的租赁费用(以2014年租金112735.7元为基数÷360天×自2014年1月1日至润通公司返还租赁土地之日止的天数)。关于机场加油站要求润通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润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费,应当支付机场加油站违约金,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为年租金的20%,且违约金约定的计算方法并不超出法律规定的合理范畴,但机场加油站计算的违约金数额有误,原审法院予以调整为22547.14元(112735.7元×20%)。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原告济南市历城区遥墙镇机场加油站与被告山东润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于2014年4月25日解除。二、被告山东润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济南市历城区遥墙镇机场加油站租赁费(112735.7元÷360天×自2014年1月1日至被告山东润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返还租赁土地之日止的天数)。三、被告山东润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济南市历城区遥墙镇机场加油站违约金22547.14元。上述款项,限被告山东润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济南市历城区遥墙镇机场加油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2元,由山东润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山东润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法院判决解除当事人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证据不足。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2008年9月22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以来,上诉人一直信誉良好,没有拖欠过租赁费。但进入2014年后,被上诉人无故不收取上诉人的租赁费,导致超过合同规定的“3个月”的期限。2、上诉人虽然被济南市中级法院拍卖了部分财产,但上诉人已与有关债权人达成和解,引入合作方注入资金进行合作,上诉人完全有能力支付租赁费,且上诉人多次要求支付租赁费。3、上诉人各项手续完备,具备相关燃气经营资格。涉案加气站只是上诉人下属非法人单位,即便手续不全,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且,涉案加气站关键的、大部分手续已经办理,其他欠缺的也在积极办理中。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上诉费用由被上诉承担。被上诉人济南市历城区遥墙镇机场加油站答辩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请求依法维持。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08年9月22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在乙方(上诉人)存在不交付或者不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租金达3个月以上情形的,甲方(被上诉人)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上诉人对逾期3个月没有交付租赁费没有异议。上诉人主张其有履行能力且积极要求支付租赁费,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被上诉人在上诉人逾期3个月没有交付租赁费的情况下行使解除权,符合合同约定,原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04元,由上诉人山东润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韩 松审 判 员  林瑞国代理审判员  贾慧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吕淑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