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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藁执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河北时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动力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时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动力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藁执字第00445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时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建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动力机械厂。法定代表人蔡彦欣,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河北时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石家庄市动力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藁民初字第0191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石民清(预)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对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动力机械厂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4)藁民初字第019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永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