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与高永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高永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0821号原告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苏绍云,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平,男,该行办事员。委托代理人:刘刚,男,刘圩支行行长。被告高永固,男,汉族,1968年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高永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维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