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法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雷某某与被执行人易某某工程建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常法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雷秀桂。被执行人易楚沅。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雷秀桂与被执行人易楚沅工程建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户籍、工商登记、房屋产权登记、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2014)常民一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阳少荣审判员 郭小毛审判员 李华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小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