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山东xx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薛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被执行人山东xx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山东xx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我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薛民初字第25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5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xx置业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滕州支行37×××55账户上的存款1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郭依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