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杭刑执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徐火君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火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1353号罪犯徐火君,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新昌县人,初中毕业,住浙江省新昌县,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02)绍中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火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2005年05月18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浙刑执字第409号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后又经本院先后4次裁定,共计减刑五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现已实际执行十二年三个月。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5年1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火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徐火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和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徐火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徐火君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火君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谢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