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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罗民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武汉市御堃建材有限公司与杨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御堃建材有限公司,杨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罗民初字第00020号原告武汉市御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罗汉街花石村。法定代表人:刘枫,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杨琴。委托代理人何帆,武汉市汉阳区洲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御堃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御堃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市御堃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武汉市御堃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国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