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志强、黄海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志强,黄海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1176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0517378-8,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园滨路135号。法定代表人林向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伯贵,男,系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员。被告黄志强,男,住仙游县。被告黄海键,男,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志强、黄海键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八百五十八元,减半收取人民币四百二十九元,由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