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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林承民、林秀锦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林承民,林秀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晋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德铭,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剑鸿。委托代理人吴清泉。被执行人林承民。被执行人林秀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晋执审字第796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启动执行程序后,于2014年12月24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1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但两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该执行通知书自动履行义务及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承民、林秀锦应当履行义务的相应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林承民、林秀锦应当履行义务的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景芳执行员  吴辉强执行员  丁盛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