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执字第6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刘跃彩劳动合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跃彩,山东舜天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635-1号申请执行人刘跃彩。被执行人山东舜天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昆仑镇东首。法定代表人:王长柱,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刘跃彩与被执行人山东舜天矿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的(2014)川民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舜天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跃彩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款项全部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4)川商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韩 强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亚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