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民一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崔志民与郝志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志民,郝志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0227号原告:崔志民,男,汉族,1980年4月23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委托代理人:赵新志,安徽星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志刚,男,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志民诉被告郝志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志民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志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8元,减半收取554元,由原告崔志民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侯琛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