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执一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董浩与邓顺民、吴静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浩,邓顺民、吴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一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董浩。被执行人邓顺民、吴静静。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中民四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森林审判员 杜晓峰审判员 王光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郭学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