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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执一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董浩与邓顺民、吴静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浩,邓顺民、吴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一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董浩。被执行人邓顺民、吴静静。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中民四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森林审判员  杜晓峰审判员  王光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郭学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