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2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李子祥、宋敬枚与山东临沂临工汽车桥箱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子祥,宋敬枚,山东临沂临工汽车桥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677号申请执行人李子祥,居民。申请执行人宋敬枚,居民。被执行人山东临沂临工汽车桥箱有限公司,所在地:平邑县城财源大道北首。本院在执行李子祥、宋敬枚与山东临沂临工汽车桥箱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孔祥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