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闫冬与王辛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冬,王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129号申请执行人闫冬。被执行人王辛。闫冬与王辛债务纠纷一案,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021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辛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闫冬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辛偿还借款3000元整,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辛在西安世园投资集团有收入30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王辛在西安世园投资集团收入3050元。用于支付闫冬借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党 涵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新执字第00129号西安世园投资集团:本院在执行闫冬与王辛债务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辛在你集团有收入30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提取王辛在西安世园投资集团收入3050元。用于支付闫冬借款。附:(2015)新执字第00129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合议笔录时间:2015年1月10日地点:本院313室合议庭成员:雷安坤朱评肖宏远合议案件:申请执行人闫冬与被执行人王辛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闫冬与王辛债务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辛在你集团有收入30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我意见向西安世园投资集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王辛在西安世园投资集团收入3050元。用于支付闫冬借款。朱评:同意肖宏远:同意合议庭决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我意见向西安世园投资集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王辛在西安世园投资集团收入3050元。用于支付闫冬借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