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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周建文与侯少欣、宋纪俊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文,侯少欣,宋纪俊,苗金花,赵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344号申请执行人周建文。被执行人侯少欣。被执行人宋纪俊。被执行人苗金花。被执行人赵翠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纪俊的银行账户存款。审判员  付深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百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