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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万某、胡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胡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47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12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胡某,男,汉族,住丰城市。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12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5)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胡某犯介绍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以来,被告人万某多次在宝安区松岗街道给卖淫女蒙某、何某(其中何某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等人介绍嫖客并从中牟利,卖淫女蒙某某、何某某等人每次收取嫖客人民币150元至300元不等的卖淫费,万某则从卖淫女处抽取人民币50元至100元不等的好处费。被告人胡某在松岗街道从事电动单车拉客,在拉客过程中,胡某多次介绍嫖客给万某,然后由万某安排卖淫女,每介绍一名嫖客,胡某收取人民币50元的好处费。2014年11月28日凌晨,民警接群众举报将卖淫女蒙某某和万某先后抓获,后根据万某的交代,将被告人胡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胡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胡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万某归案后协助抓获被告人胡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平时从事摩托车拉客,并非以介绍卖淫为主要经济来源,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万某、胡某的悔罪态度和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万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15年3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胡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15年3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何    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彭    琰书 记 员 刘力星(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