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执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陈沛琳与陈发奇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沛琳,陈发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执字第00213号申请执行人陈沛琳,女,201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法定代理人杨琼英,女,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荣县人,无业,系陈沛琳之母。被执行人陈发奇,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3)仁行确执字第182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陈沛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发奇抚养费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沛琳基于被执行人陈发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仁行确执字第18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温良审判员 陈 兴审判员 李彬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胜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