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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张宝民与杨纪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民,杨纪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66-2号申请执行人张宝民,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纪选,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宝民与被执行人杨纪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被执行人杨纪选归还申请执行人张宝民9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60元、财产保全费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杨纪选在中国农业银行平陆县支行工资账户上的存款20000元;二、继续冻结该账户上的存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姜学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员 运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