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二担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何天霞与刘乃立、冼杏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二担字第1-1号申请人何天霞,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居住江苏省吴江市。被申请人刘乃立,男,1955年1月12日出生,居住佛山市。被申请人冼杏,女,1957年12月14日出生,住所同上。申请人何天霞对被申请人刘乃立、冼杏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独任审判员郭焕桃进行了审查,并于同年1月28日组织双方进行了听证。申请人何天霞、被申请人刘乃立、冼杏均到庭参加了听证。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刘乃立、冼杏于2013年10月18日从申请人处借款35万元,并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10月8日至2016年10月8日,借款年利率为12%,以被申请人刘乃立、冼杏自有的位于佛山市(房产证号:,土地证:)(下称抵押物)房产对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且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被申请人刘乃立、冼杏按照约定支付了2013年10月8日至2014年10月20日的借款利息。在借款到期前申请人已多次提醒被申请人需按时还款,被申请人均表示会积极配合还款事宜,但直到现在被申请人既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本金及利息而且一直在拖延还款,另当前抵押房产因被申请人债务纠纷已被第三方查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涉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法院裁定:1、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刘乃立、冼杏所有的位于佛山市(房产证号:,土地证:)的房产;2、申请人对拍卖、变卖上述房产所得款在借款本金余款242800元及截止至2015年1月20日的利息8280.87元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听证中,申请人称:在立案后两被申请人又向申请人归还了部分借款本息,截止至2015年1月20日,两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226126.71元,利息0.04元,两被申请人欠申请人的到期借款利息已经全部还清,故申请人将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债权范围中的借款本金变更为226126.71元,利息变更为0.04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1月20日)。被申请人刘乃立辩称:1、两被申请人在2015年2月21日又向申请人归还了借款本息2万多元,对申请人主张两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226126.71元未能确定,两被申请人需要庭后核实后才能确定。2、被申请人刘乃立不同意申请人拍卖涉案房产实现担保物权,因为两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的借款尚未到期,两被申请人愿意按照《借款抵押合同》的约定继续每月正常向申请人归还借款本息,如果两被申请人逾期归还借款本金,两被申请人都已经向申请人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3、涉案房产只是被案外人查封,但案件的判决还没有出具,现在涉案房产还没有被处理。被申请人冼杏辩称:被申请人冼杏的答辩意见与被申请人刘乃立一致,不同意申请人拍卖涉案房产实现担保物权。本案听证后,两被申请人确认向申请人借款本金是350000元,已经向申请人归还借款本金211289.5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通过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的前提是担保物权合法、真实,且对担保债权的范围及金额没有争议。本案双方对担保物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没有异议,但被申请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的债权范围提出实体异议,该异议属于民事权益争议,无法通过非诉程序解决,适宜通过诉讼程序处理。考虑到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后主动归还部分借款并承诺将依约履行双方的借款合同,目前也未有证据显示两被申请人提供的抵押房产因被案外人查封已构成对申请人的实质威胁,因此,申请人主张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尚未成就,本院对其申请不予准许,申请人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何天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郭焕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黎秀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