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巴民初字第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国强与冯伟、冯军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强,冯伟,冯军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巴民初字第0030号原告王国强。委托代理人潘斯丹,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伟。被告冯军。原告王国强诉被告冯伟、冯军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赵雅婷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国强于2015年2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国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雅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苏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