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和民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钱某甲、吴某与钱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甲,吴某,钱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和民初字第00141号原告钱某甲。原告吴某。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卫华,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甲、吴某与被告钱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甲、吴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某甲、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钱某甲、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武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暗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