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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和民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钱某甲、吴某与钱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甲,吴某,钱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和民初字第00141号原告钱某甲。原告吴某。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卫华,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甲、吴某与被告钱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甲、吴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某甲、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钱某甲、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武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暗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