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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芜执字第008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芜湖强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强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芜执字第00819-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强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樊小英,经理。被执行人:江苏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锡南,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芜执字第00819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5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正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芮道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