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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英利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惠普斯电子有限公司赵子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英利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惠普斯电子有限公司;赵子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95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负责人姚贵平,行长。 委托代理人郑宁,系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曾晓,系该行员工。 被告英利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百旺信工业区**(**)**厂房四、五楼)。 法定代表人赵子锋。 被告深圳市惠普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二社区蚝乡路**蓝天科技园**div> 法定代表人赵中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张,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赵子锋。 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英利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违反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被告深圳市惠普斯电子有限公司、赵子锋未履行担保责任,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英利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4580455.18元,以及计至贷款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14年1月13日为24595.46元,其后利息、罚息及复利按贷款合同约定计算);2、确认原告与被告赵子锋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有权就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立南侧的南光捷佳大厦1××9号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南光捷佳大厦1822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南光捷佳大厦2929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南光捷佳大厦2931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深圳市惠普斯电子有限公司、赵子锋对被告英利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上述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无需先行处分上述抵押物;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英利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580455.18元,利息、罚息、复利24595.46元,共计4605050.64元(利息、罚息、复利均暂计至2014年1月13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抵押物(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南侧的南光捷佳大厦1609、1822、2929、2931号房产)享有抵押权,有权就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之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英利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三、被告深圳市惠普斯电子有限公司、赵子锋对被告英利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被告深圳市惠普斯电子有限公司、赵子锋有权向被告英利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英利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864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英利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深圳市惠普斯电子有限公司、赵子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敏通 人民陪审员  张艳荣 人民陪审员  苏 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卓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