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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一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0120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