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0120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