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深圳华南精工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张梅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华南精工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张梅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704号原告深圳华南精工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6-6。法定代表人邹治强。委托代理人余祖保,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梅堂,男,汉族,户籍地广东源东源县。上列原告深圳华南精工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梅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深圳华南精工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款人民币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70000元未支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梅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华南精工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0000元。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官玉娴书记员 黄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