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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魏波与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波,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895号原告:魏波,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梁伟,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但兴明,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经编产业园区海新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姚岳良,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波与被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魏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预收50300元,退还原告魏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盛刚代理审判员  乔 艳人民陪审员  李 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阎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