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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民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州路分社与刘梦阳、李金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州路分社,刘梦阳,李金阳,乔喜英,刘佳,范传铎,刘献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金初字第58号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州路分社,负责人: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该社员工被告:刘梦阳,男,汉族,生于1989年5月21日,住在南阳市卧龙区。被告:李金阳,男,汉族,生于1980年8月11日,住在南阳市。被告:乔喜英,女,生于1982年9月19日,住在南阳市宛城区。被告:刘佳,女,生于1974年5月28日,住在南阳市宛城区。被告:范传铎,男,生于1981年1月19日,住在南阳市。被告:刘献彬,男,汉族,生于1955年7月23日,住在南阳市卧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六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以司法鉴定为由申请案件中止,故该民事案件需中止审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曹 青审判员 吴国恩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沈宗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