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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渡法民催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9

案件名称

买君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买君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渡法民催字第00009号申请人买君。申请人买君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223504568、金额为250万元、出票人全称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5月5日、到期日2014年11月5日、收款人全称为广汉市恒瑞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买君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谢华莲代理审判员  包园园人民陪审员  杨志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