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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民初字第0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马继玲与丁爱学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继玲,丁爱学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01340号原告马继玲,女,1960年10月5日出生,回族,农民。法定代理人马营亮,农民。委托代理人马纪业,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喜全,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爱学,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回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继玲与被告丁爱学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继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玉海审 判 员  张志国人民陪审员  王学治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