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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执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罪犯王肖帅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肖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688号罪犯王肖帅,男,1993年5月26日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2日作出(2009)宽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肖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2月5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69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王肖帅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9月12日13时许,张继斌、李洪亮、王朋,王肖帅、崔帅预谋后,在长春市二道区东荣桥下持菜刀、砖头,抢劫郭某敏、孙某红的款物共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45.4元。同年9月15日凌晨1时许,张继斌、李洪亮、王朋,王肖帅在长春市宽城区人民大街省委幼儿园附近,采取暴力方式抢劫彭某款物共价值1390元。同年9月17日凌晨1时许,李洪亮、王朋,王肖帅在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一鞋城门口处,采取暴力方式抢劫姜某手机一部,价值600元。王肖帅系主犯;犯罪时未成年。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二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269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952.7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王肖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剩余刑期不足一年,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肖帅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5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学柱审判员  梁青科审判员  袁立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庆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