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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执字第01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阜阳市金天地休闲有限公司与韩松其他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金天地休闲有限公司,韩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州执字第01077-1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金天地休闲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何建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成杰,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韩松,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涡阳县人,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3)州民一初字第019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韩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韩松银行存款12435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司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