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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滨刑初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何伟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汉滨刑初字第00295号公诉机关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伟,男,1992年2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汉滨区大同镇。2014年8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市汉检公诉刑诉(2014)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伟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山、被告人何伟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伟伙同王某某(未满十四周岁,另案处理)于2014年8月14日凌晨3时许,窜至恒口镇农贸街130号李甲福经营的家家福批发部商店,二人将该商店卷闸门撬开,王某某钻入商店内,被告人何伟在外望风并接应王某某从商店内递出的被盗物品。二人共盗走玉溪等品牌香烟八条及散盒烟二十余包、西凤等品牌酒九瓶。被告人何伟作案后于当日上午7时30分许让王某某和张B将所盗窃物品以1200元卖给汉滨区西城兴安小区3号楼3单元101室经营烟酒销售的郭A(另案处理),郭A出售后获款2000余元。经汉滨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烟、酒价值2334元。另查明,(1)2014年8月16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何伟处扣押现金人民币414元及其他随身物品;2014年8月20日,公安机关从郭A处扣押现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9月14日,公安机关将上述扣押的现金人民币共计2414元发还给给被害人李甲福。(2)被告人何伟于2009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汉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1日止,交付执行后,已缴纳罚金10000元。2012年1月1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428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何伟减刑一年两个月,余刑执行至2015年6月1日止;2014年1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西中刑假字第00457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何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2015年6月1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何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身份信息、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恒口示范区公安局恒口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被盗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清单、领条及发还清单、通话记录、汉滨区人民法院(2009)安汉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中刑假字第00457号刑事裁定书、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何伟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伟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伟犯罪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何伟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伟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盗窃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的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中刑假字第00457号刑事裁定书对被告人何伟予以假释的裁定。二、被告人何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前罪犯盗窃罪,剩余刑期一年四个月零五天,未缴罚金人民币5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零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惠萍人民陪审员  赵莲华人民陪审员  亢先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