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应民初字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赵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应民初字118号原告赵XX,女,汉族,应县西北角村人。被告王XX,男,汉族,应县西北角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XX负担。审判员  蔡世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琼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