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执字第2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代宝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代宝,邱先泉,邱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2185号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被执行人赵代宝,男,生于1977年8月1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邱先泉,男,生于1981年7月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邱先华,男,生于1978年1月1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代宝、邱先泉、邱先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赵代宝、邱先泉、邱先华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章商初字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张 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时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