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5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5006号原告王某某,女,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彭某甲,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米君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彭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订婚,2006年6月26日办理的结婚证,婚后无子女,相恋时关系一般,婚后一段时间关系尚可,主要是从2011年起,夫妻关系就不好,原、被告都是再婚,被告有一子,叫彭某乙,我对其进行了管理,被告就不满,听其姐的教唆,听其姐的话,被告把钱借给姐姐,也不让我知道,为家庭琐事经常吵嘴打架。2014年5月,为叫他外出打工,被告就对我不满,把我全身打伤。2014年9月16日,为存款发生纠纷,被告把原告脸抓伤,右手四指打伤,伤后,我在xx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000元正。从2014年9月16日打架后,我就不再敢回家。2011年修的240平方米住房,是婚后共同修的,房产证在办理中,应做共同财产分割。综上,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位于渝北区xx镇xx村3组房屋二楼一底三间,两间偏房,约240平方米的房屋和存款80000元,平均分割。被告彭某甲答辩称:不同意离婚,不同意分割财产,原告所说打伤她不属实,为存款产生纠纷只是拉了几下,并没有打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6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时有不睦,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和谐幸福的婚姻家庭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夫妻双方都负有维护家庭完整,维系夫妻感情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系自主婚姻,虽系再婚,但夫妻关系较长,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夫妻关系有所不睦,但如果原、被告能互相理解、沟通,也能修复好双方的夫妻感情。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在本案中,原告亦未举示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应负有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对于原告要求离婚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相互理解、加强沟通、珍惜婚姻,积极主动修复夫妻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米 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钰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