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梁树青与姚汉凡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树青,姚汉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042号申请执行人梁树青。被执行人姚汉凡。申请���行人梁树青与被执行人姚汉凡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4)望民初字第017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姚汉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姚汉凡的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