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竹溪执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章兴山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兴山,十堰市康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竹溪执字第00147号申请执行人章兴山。委托代理人张福林,男,汉族,1980年1月17日生,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领取执行款及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十堰市康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管忠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章兴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竹溪民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十堰市康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4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3日内支付欠款67858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624元、申请执行费9186元。但被执行人十堰市康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依法裁定扣押被执行人十堰市康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湖北华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QT263(TC5610)塔吊三台。后于2014年9月25日依法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十堰市康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871441.43元(含迟延履行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期间,因案情复杂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结案,于2014年11月24日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延长执行期限六个月。2015年2月4日,本院依法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十堰市康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上述三台塔吊的扣押措施。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鄂竹溪民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李尚兵审判员 李先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子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