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执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宋洪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洪军,王全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字第610号申请执行人宋洪军,莱阳市穴坊镇驻地。被执行人王全委,福山区张格庄镇张格庄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4年7月7日作出的(2014)莱阳穴民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告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汽车一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王全委所有的鲁Y5S5**汽车一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德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