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林子生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子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488号罪犯林子生,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一分监区服刑。本院于1999年8月20日作出(1999)南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子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13日作出(1999)闽刑终字第4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林子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9年12月24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5日作出(2002)闽刑执字第9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5年8月25日作出(2005)南刑执字第9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4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13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又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9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子生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生产总仓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2年度评为监狱表扬。2012年9月至2014年11月累计获达标分18.2分。减刑期间缴纳赔偿款5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考核汇总表,罪犯减刑审核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2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并履行了部分赔偿款,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子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3年3月25日至2015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