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刑执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罪犯康定蓉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刑执字第716号罪犯康定蓉,男,1955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十一监区服刑。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2011)嘉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定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依法没收罪犯康定蓉非法所得人民币45.2万元,已追缴人民币30万元,继续追缴康定蓉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5.2万元,上缴国库。康定蓉不服,提出上诉。南充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2012)南中刑终字第1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5月26日起至2021年5月25日止。。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2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春光、冯红梅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康定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2年11月至2014年9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65分,月均7.1分,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标准考核分10分,共计标准考核分17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病残鉴定表、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康定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康定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登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李 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天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