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郴州市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忠生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市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忠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文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忠生。郴州市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忠生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的(2012)嘉民一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郴州市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50261.5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4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嘉执字第3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文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尤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