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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吴雪慧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雪慧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090号罪犯吴雪慧,女,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住河南省中牟县城关镇,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30日作出(2007)郑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雪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31日作出(2007)豫法刑二复字第0189号刑事裁定,依法予以核准。于2007年9月27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吴雪慧在执行期间,2010年2月2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2月3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吴雪慧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吴雪慧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6年9月21日下午,被告人吴雪慧和刘某某在家中因刘是否有外遇而发生争吵并厮打。16时许,吴雪慧趁刘某某躺在客厅沙发上睡觉之机,用事先准备的斧头朝其头部连续击打数下,致使刘某某因钝器打击致颅脑损伤而死亡。作案后,吴雪慧于当晚8时40分到公安机关投案。经审理查明,罪犯吴雪慧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2013年5月、2013年11月、2014年4月、2014年9月累计获表扬5次,2012年6月获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朱某某、路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吴雪慧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雪慧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3日起至2028年8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 王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