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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尚其伟与尚其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其伟,尚其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尚其伟。被执行人尚其彪。本院在执行尚其伟与尚其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尚其伟于2015年2月10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伊民初字第24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闫振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