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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永顺县杉木河水库管理所诉宁涛、郑夏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顺县杉木河水库管理所,宁涛,郑夏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940号原告永顺县杉木河水库管理所,住所地永顺县万坪镇咱竹村。法定代表人杨朝清,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莫疑,湖南君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涛,男。被告郑夏禹,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永顺县杉木河水库管理所与被告宁涛、郑夏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顺县杉木河水库管理所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顺县杉木河水库管理所的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顺县杉木河水库管理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