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永顺县杉木河水库管理所诉宁涛、郑夏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顺县杉木河水库管理所,宁涛,郑夏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940号原告永顺县杉木河水库管理所,住所地永顺县万坪镇咱竹村。法定代表人杨朝清,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莫疑,湖南君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涛,男。被告郑夏禹,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永顺县杉木河水库管理所与被告宁涛、郑夏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顺县杉木河水库管理所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顺县杉木河水库管理所的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顺县杉木河水库管理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