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法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七台河市妇幼保健院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七台河市妇幼保健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桃法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七台河市。法定代表人李春光,职务,院长。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法定代表人张广辉,职务,总经理。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七民商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妇幼保健院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七民商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卜 利执行员 孙震宇执行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姜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