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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临商初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临海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元杰、金礼福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黄元杰,金礼福,吴雪玲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临商初字第1985号原告:临海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宗良。委托代理人:吴佳丹。委托代理人:金跃。被告:黄元杰。被告:金礼福。被告:吴雪玲。原告临海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黄元杰、金礼福、吴雪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海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37元(缓交5418.50元),减半收取5418.50元,诉讼保全费4659元,合计人民币10077.50元,由原告临海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迎春人民陪审员  王招玲人民陪审员  丁必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李爱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