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执字第3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汤根荣与周巧虎、吴春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根荣,周巧虎,吴春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执字第3175-1号申请执行人汤根荣。被申请执行人周巧虎。被申请执行人吴春锋。汤根荣与周巧虎、吴春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3)吴江民初字第1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周巧虎、吴春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汤根荣装修工程款215000元,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因周巧虎、吴春锋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汤根荣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7718元,执行费为3316元。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周巧虎、吴春锋的银行存款信息、房地产信息以及车辆信息,除预查封周巧虎名下龙河花园61-601室的房产,吴春锋名下祥瑞苑8幢201室、龙河花园1幢404室的房产,查封被执行人吴春锋名下桑塔纳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苏E×××××)外并无其它财产线索。2014年9月10日执行员前往被执行人周巧虎、吴春锋所在芦荡村调查得知,周巧虎以前是养鱼的,和吴春锋一起开过娱乐会所,因经营不善,后来转掉了,现在人也不在村里,家里经济条件也不太好,2006年已经离婚了,拆迁分到三套房子,一套房子现由其女儿和父母居住,另外两套房子已经被周巧虎卖掉了。吴春锋以前也是养鱼的,现在和其老婆一起管理由别人投资的鱼塘,家里条件也不太好,女儿在厂里打工,拆迁分到三套房子,祥瑞苑的房子由其一家居住,龙湖花苑1幢404的房子已经卖掉两年了,还有一套房子没钱去拿。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依法委托苏州名典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吴春锋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桑塔纳牌小型汽车进行评估。经过评估,被执行人吴春锋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桑塔纳小型汽车评估价值为8400元。2014年12月4日,本院依法裁定被执行人吴春锋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桑塔纳牌小型汽车以评估价8400元为拍卖底价在淘宝网上进行拍卖,2014年12月4日,被执行人吴春锋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桑塔纳牌小型汽车由程晓(居民身份证号码××)以8400元人民币竞得。经查被执行人吴春锋在本院另涉及一件案件,为(2014)吴江执字第3046,二案共计367718元,2015年2月5日,本院依法通知三案申请执行人到庭召开债权人会议,优先支付邱荣华案件诉讼费1670元、评估费750元,汤根荣案件诉讼费2263元,剩余3717元,邱荣华案件标的140000元,汤根荣案件标的215000元,邱荣华案件应分配1486元,汤根荣案件应分配2231元,各申请执行人均无异议,上述款项已于2015年2月10日发放完毕。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周巧虎、吴春锋的财产调查情况、询问申请执行人有无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财产线索可提供。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将对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效执行线索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除拍卖被执行人吴春锋名下的车牌号为苏E×××××的桑塔纳汽车并分配完毕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3)吴江民初字第1458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勇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赵 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陆宇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