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执字第18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井菊如、尹现华、徐亚男、徐涵潇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菊如,尹现华,徐亚,徐涵潇,艾强,艾文建,艾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1891-4号申请执行人井菊如。申请执行人尹现华。申请执行人徐亚男。申请执行人徐涵潇。被执行人艾强。被执行人艾文建。第三人艾健。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川民一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艾健自愿以其所有的存储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营业部的存款100000元偿付被执行人在本案中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第三人艾健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 洪 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主父国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