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岚民一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宋开亮与日照福鑫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开亮,日照福鑫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一初字第1277号原告:宋开亮,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日照福鑫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法定代表人:宋光清,经理。原告宋开亮诉被告日照福鑫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宋开亮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开亮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开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宋开亮负担。审 判 长 范学青代理审判员 周 慧人民陪审员 刘光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淑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