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810号原告:刘某,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区远雁,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已付)审 判 长 卢继忠人民陪审员 周小燕人民陪审员 袁柳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本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