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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810号原告:刘某,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区远雁,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已付)审 判 长  卢继忠人民陪审员  周小燕人民陪审员  袁柳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本聪 更多数据: